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15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经2018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实现学生宿舍管理的规范化,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安静的生活环境,增强学生的文明意识、团结意识、自律意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所有在校住宿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宿舍,是指西南政法大学安排居住并实施管理的学生居住场所.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坚持学校主导、学生为主体与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全日制学生按照 本科生和硕士生四人一间,博士生两人一间 的标准集中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床位,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外出住宿.已办理入住手续,又自行外出住宿者,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第六条 入住学生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住宿费,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七条 如有以下情况需要在学生宿舍外居住的,按照流程办理退宿手续,未按规定事先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一)学校批准休学、征兵入伍的;

(二)出国交流学习的;

(三)由医院认定需在校外住宿就医的(须由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具相关证明);

(四)生源地在重庆主城区或居住在重庆主城区的研究生;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请外出住宿期间原则上不予办理重新入住手续. 第九条 学生应在外出住宿到期前15天提交申请,由学院审核后办理入住手续,并重新分配宿舍. 第十条 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限期离校. 第十一条 未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延长修读期间原则上学校不提供住宿.特殊原因确需住宿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办理延期住宿手续.延期住宿仅在标准学制结束时可申请,延长住宿时间最多半年. 第十二条 学生退宿前由宿管人员对宿舍内的固定设施数量、完好程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退宿.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宿舍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十四条 学生应服从学校住宿安排,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学校有权对未满住宿人数的宿舍分配学生及合并宿舍.学校对宿舍作调整时,学生有义务配合宿舍调整工作.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服务.如有特殊原因留校住宿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学校统筹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私占、出借、出租、转让床位,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宿舍应主动刷卡.晚上23:30以后,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宿舍的,应主动出示证件,同时向值班人员说明原因并登记.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交纳超出定额供应部分的水电费,费用由宿舍住宿人员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自行调换门锁和私配、转借钥匙.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宿管人员,由物业公司负责调换全室钥匙,遗失钥匙者须付工本费.如因遗失钥匙不报告造成被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应爱惜宿舍内的家具、设施设备等公共物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读书期间结婚的,学校不提供结婚用房. 第二十二条 学校管理部门、宿舍管理人员、卫生检查人员等有权进入宿舍检查情况,学生有义务配合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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