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6 |
三、坚持可操作性原则 规划以污染减排为切入点,深化点源污染治理,采用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区域污染源及污染物特点,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整治方案. 时限与范围 规划时限 规划时限:2016年~2020年,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淮上区所辖区域,总面积412km2.规划范围:淮上区城区(明珠社区、淮滨社区)及镇区(曹老集镇、沫河口镇、吴小街镇、小蚌埠镇、梅桥镇). 规划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 技术标准及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成〔2000〕120号);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 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1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9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修改单;
《城市容貌标准》(CJ16-86);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
《全国地方环保系统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3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其他 《国家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皖政〔2004〕第14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 十三五 规划》(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安徽省淮河流域 十三五 水污染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
《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蚌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三五 规划纲要》;
《蚌埠生态市建设规划(2006~2020年)》;
《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