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27 |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管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同时还规定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以下蒸汽锅炉以及65t/h以上非发电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重油、渣油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使用轻柴油、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污染排放控制;
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的污染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64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密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DB13/T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3.4 有机热载体锅炉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标准状况下,烟囱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质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7 烟囱高度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8氧含量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2019年1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燃生物质 监控位置 颗粒物
10 5
5 1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35 10
10 35 氮氧化物(以NO2计)
50 30
30 8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 ― 0.05 一氧化碳
200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4.2 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2的规定. 表2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单位: 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无组织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0.2 4.3 每个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表3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