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16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7)浙0104民初4251号 原告翁永祥,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杭州金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28号1-13楼520室. 法定代表人沈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翁永祥诉被告杭州金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永祥、被告杭州金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永祥诉称:原告与被告杭州金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睦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签署金地乐享湾地下车位购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金睦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书面向原告交付合格的车位,但至今原告未收到车位交付通知书.原告多次联系开发商和物业一直没有结果,经社区多次协商,被告金睦公司仍未交付合格车位,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每日18元至车位正式交付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共计485天,违约金为8730元;

3、承担误工损失和交通费共计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被告交付合格车库车位. 被告金睦公司辩称:

1、被告已向原告通知交付车位,原告明知车位可以办理交接手续但拒绝接收车位,其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案涉车位属于杭政储出【2013】11号地块商品住宅工程中的地下室工程,该工程整体于2015年10月20日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被告于2015年12月12日向原告寄送了车位交付通知书,拟于商品房交付同时办理车位交付手续.后因地下车库存在渗水及雨后局部积水,被告未在2015年12月31日交付商品房时向原告交付车位,并告知将维修整改.经被告整改、交警部门现场踏勘后,交警部门于2016年3月3日出具同意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意见书,自此车库已实际投入使用.退一步讲,即便被告未在2016年3月3日书面通知原告交付车位,但被告又于2016年6月20日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各楼道张贴办理车位交接手续的通知,因此原告是明知上述事实但仍拒收车位,其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2、被告已提供小区免费车位给小区业主,以减少车库维修整改期间的停车损失,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原告翁永祥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车位发票一份,证明车位款原告已付清的事实;

2、购置车位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签订购置车位的协议,购置车位的事实;

3、房产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业主身份;

4、车位交付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2017年5月12日才向我方发交付通知书;

5、车库正式启用通知书一份,证明物业公司2016年11月份发启用通知,但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单方管理措施,不能证明是被告公司交付的,上面没有开发商的证明或者委托;

6、沟通会对话录音一份,

7、金地物业公司员安全主管李红木的采访录音一份,

8、与江干区住建局虞先生对话录音,

6、

7、8三份录音证明,物业没有受被告委托给原告交付车位,并且是车位存在质量问题在整改中,所以没有发交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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