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16 |
9、光盘一份,光盘中是车库质量问题的照片、原告跟被告客户服务中心的经理朱经理的沟通会的对话录音、沈柱与金地物业客服董小燕的录音,证明目前车库还是存在质量问题,车位实际在交房时没有交房,被告从来没有发出书面的车库交房通知书;
10、车位交付回函一份,证明车位交付时间需要明确;
11、扣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车库存在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施工方被杭州市江干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信用扣分的事实;
12、社区协调会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一直在要求被告交付车位,但被告一直拖延;
13、交房通知书及邮件回单各一份,保存完好只有5页,证明原告只收到房屋交付通知,没有车位交付通知;
14、两份新闻报道分别是小强热线和范大姐帮忙的报道,对车位交付进行了调查,证明媒体多次介入车位交付与质量问题;
15、车位交付通知书信封一份,证明被告2017年5月12日才寄发的车位交付通知书,但没有具体交付日期.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金睦公司认为: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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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三性及证明对象无异议;
证据4三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我们认为通过这份交付通知,侧面证明了由于原告拒收车位,被告于2017年5月12日再次发函告知,原告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已经交付,相关责任由原告承担;
证据5三性无异议,该通知是物业受委托再次通知业主来接收车位,跟物业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受被告委托发的交付通知是有前后关联的;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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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三性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文字部分有很多省略,原告对2016年6月20日办理车位停车卡是明知的;
证据9三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不能确定照片的拍摄时间,只反映车库局部情况,不对应原告车位,被告积极履行维修,车位已经验收,2015年12月寄了车位交付通知,2016年6月至11月,物业已通知原告办理停车卡;
证据10三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收到回函,但回函内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证据11,系对施工方的处罚,被告不清楚,不认可三性及证明对象,处罚通知没有载明整改时间;
证据12三性认可,证明对象不认可,情况与被告所述一致,房屋交付前已经发了车位交付通知书;
证据13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原告没有提供面单被告已通知,买了车位的在交房时同时办理车位交付;
证据14,被告车位质量已经合格,并积极履行维修;
证据15三性认可,证明对象不认可,载明由于原告拒收,不能交付车位,扩大损失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认证如下: 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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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被告对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
4、5,被告的质证意见无证据佐证,故对其质证意见不予认定. 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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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因均与本案关联性不足、证明力不强,故不予认定. 被告金睦公司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情况说明(深圳金地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温馨提示各一份,证明物业公司根据被告的委托,于2016年6月20日以在小区各个楼道张贴通知的形式,通知已经购车位的业主办理停车位交接及停车卡启用手续;
2、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证明案涉住宅小区及地下建筑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于2015年10月20日完成竣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