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16

一、被告杭州金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翁永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2日止按每日18元标准计算的车位逾期交付违约金人民币8946元.

二、驳回原告翁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翁永祥承担5元,由被告杭州金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元. 原告翁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杭州金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桂荣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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