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16 |
(八)项目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分别控制在3.41吨/年、0.57吨/年、2.52吨/年、35.2吨/年以内,所需指标纳入茂名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给中石化茂名分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再另行划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9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计生委、统计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 茂名市环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