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16
北京市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2007年环境整治工作任务,提高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

第二条 本《暂行规程》适用于列入《北京市2007年环境建设任务书》中确定的老旧小区. 第三条 老旧小区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章 补助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筹措.由于小区产权不清或多产权、企业破产或特困等原因致使项目资金无法落实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按照1:1的比例予以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绿化补建、甬路修复、楼体粉饰、完善封闭小区公共照明等内容.资金补助定额标准根据市财政评审中心的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老旧小区环境整治工作在北京市08环境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市政管委牵头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区政府组织项目实施.

(一)市08环境建设办公室 负责制定下达全市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任务书,协调解决市、区政府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1、负责核实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工作量,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预算.

2、负责汇总编制项目预算,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3、负责组织项目检查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

1、根据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整治任务,按照确定的比例落实资金.

2、负责对市属破产及特困企业审核认定.

3、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4、会同市市政管委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四)市建委 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不清和多产权的房屋建筑物予以认定.

(五)市国资委 负责对监管的市属破产及特困企业审核认定.

(六)各区政府

1、负责编制上报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预算、决算,

2、负责落实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区专项资金.

3、负责对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建筑物产权,以及区属破产、特困企业的建筑物进行审核认定.

4、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与管理.

5、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六条、项目申报及预算下达

1、各区市政管委编制项目预算,经各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市政管委.

2、市市政管委组织对项目预算的审核确定,汇总后提出项目总预算报市财政局.

3、需市级财政补助的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中,已有定额标准的补助项目,其工作量需由市市政管委核实;

没有定额标准的补助项目,项目预算应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4、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管委审核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后,将市级补助资金预算的80%下达市市政管委,同时抄送各区财政局和代理银行,并将预算资金拨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各区县财政局应在市财政资金到位15日之内将等额专项资金拨入专户.其余2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及决算评审后,办理市级补助资金结算. 第七条、资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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