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 4.89吨/年,氨氮 1.22吨/年,禁止超总量排污.
9、工程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若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应按环评法的规定重新报批.
10、本项目由衡东县环境监察大队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衡东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