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16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凤冈县行政强制措施目录》、《凤冈县行政强制执行目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强制措施目录 序号 行政强制 措施内容 法律依据 具体条文 实施 主体
1 查封、扣押 国务院《出版物管理条例》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文体旅游局2取缔 国务院《出版物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取缔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没收 国务院《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 条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没收上述音像制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取缔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县文体旅游局6查封或者 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