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16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主要从事塑料母粒生产,于2007年5月31日建成并投入生产.
当事人主要生产设备有:双螺杆挤出机8台、小型挤出机1台、混料机8台、切粒机5台、破碎机3台、研磨机2台、空压机3台、捏和机2台;
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磨粉→称重→混料→挤出→过水冷却→切粒→成品包装.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经过滤沉淀处理后排入工业园区下水道,并最终排入北斗涌,废水排放量约0.15吨/日. 2018年12月20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车间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车间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13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72.1mg/L、悬浮物浓度68mg/L、色度:64(倍)、石油类浓度47.3mg/L,上述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9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悬浮物:60mg/L、色度:40(倍)、石油类:5mg/L).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当事人2018年12月份厂房、宿舍水电费明细表及收据、《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1152018080206)、《关于广州保亮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70吨塑料母粒建设项目调整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穗南区环水管影【2017】121号)、《广州保亮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70吨塑料母粒建设项目调整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车间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石油类浓度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9年3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9]22号),同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同年4月12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份,成立初期,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在2011年7月份,该公司才搬迁至万安工业园区生产经营至今.经本局对该公司所排污水进行检测得出的检测结果,该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该公司的排污水量仅为0.15吨/日,而实际上,这些污水系该公司清洗厂房地板而产生,该公司的整个生产过程冷却水循环使用,基本不会产生污水,而排放的污水更是该公司为了节约用水使用洗地机重复多次清洗地板后再进行排放(这也是污水浓度超标的原因之一).其中,该公司每月用水量在200吨左右,绝大部分的用水是用于工人的洗澡、洗衣服、清洁厕所等日常生活用水(该生活污水排入工业园的管道,由工业园统一进行环保处理),用水的极少部分用于上述清洗厂房地板及车间生产设备的水循环冷却系统蒸发.相对于动辄排放数吨、数十吨污水的企业而言,无论从污水的排放数量、排放次数、排放密度等看,该公司的污水排放污染是轻度的、排出的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也是轻微的. 同时,在本局对排污水进行检测的当天即2018年12月20日,该公司已经将排污口彻底封堵,并不再使用水洗的方式清洁厂房,而改为使用吸尘设备的方式进行厂房地板清洁,并将吸出的固体废料交由相关环保企业进行环保处理.可见,该公司从2018年12月20日开始,就已经是达到污水的零排放,有关情况本局的检测人员已经进行了相关取证工作,该公司也愿意随时配合接受本局的检查.本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环保工作,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批评教育,该公司表示接受.但是,对于本局对该公司拟罚款70万元的处罚,该公司认为根据以上的情况看,处理过重.请本局体谅到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时交付国家各项税费,解决了几十人的劳动就业问题,员工工资准时发放.近年来,因市场环境恶化,该公司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货款回收困难,原材料涨价严重,导致该公司的资金压力巨大,近年来,企业一直处于无利润状态,在生死线上苦苦挣扎.若被处以如此巨额罚款的话,该公司恐会无力发放工资,甚至面临公司倒闭、工人失业的境地.为此,该公司希望本局体谅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困难,给予该公司改正的机会,酌情减低或免除处罚.该公司承诺严格按本局的要求,配合本局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经审查,本局认为:2018年12月20日,当事人车间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石油类均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