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16

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类中 51砖瓦制造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建设单位委托,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在现场踏勘、监测和资料收集等的基础上,根据环评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文件,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交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批,以期为项目实施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1.3 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2015.1.1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2016年7月2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6.27修订,2018.1.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6.1.1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正;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8.1施行;

(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6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6号令,2016.3.25;

(1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

(1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

(1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

(15)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3号;

(16)《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 (17)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4号.

2、地方性法规、文件 (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64号令,2018.3.1施行,2018.1.22修正;

(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6.7.1;

(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

(5)《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浙江省政府;

(6)《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版)》,浙江省政府;

(7)《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浙环发[2012]10号文件;

(8)《关于发布和的通知》(浙环发[2015]38号);

(9)《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3]59号;

(10)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2]20号;

(11)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 十三五 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

(12)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浙环函[2012]449号;

(13)《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4]26号;

(14)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15)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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