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9-19 |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1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办法
一、总则
(一)为确保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8〕7号)、《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8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的通知》(国污普〔2018〕15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国污普〔2018〕16号)、《关于做好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的通知》(国污普〔2018〕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等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统一组织全省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制定普查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建立工作机制,推动分级落实普查质量控制目标.
(三)市、县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细则,明确入户调查各阶段、各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
(四)实施普查全过程质量管理,将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全流程,全面加强过程性质控和监督性质控.
(五)本办法将作为对入户准备、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总结发布等阶段工作和普查数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普查质量控制责任体系
(一)健全分级负责普查质量责任体系.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质量负领导和监督责任;
各级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对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以及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主体责任;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其提供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各级普查机构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监督责任,并对第三方机构承担的普查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第三方机构对其承担的普查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和监督数据采集过程,对普查员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对普查员提交的普查表及入户调查信息负审核责任;
普查员负责入户调查,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进行普查对象空间数据采集和标绘,对普查对象提交的数据进行现场审核,对普查对象数据来源以及普查表信息负初步审核责任;
普查对象负责填报普查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填报的普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二)建立普查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各级普查机构应明确一名质量负责人,并建立普查质控工作组,对普查的每个环节实施质量管理和检查.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各相关环节的工作及其质量要求和质量管理措施,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阶段工作质量标准的数据,及时向同级普查机构反映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保证普查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三)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核查等各主要环节工作记录.普查表填报过程中,普查对象负责人要对填报的普查表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普查员要对经普查对象负责人确认的普查表进行现场审核并签字;
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员提交的普查表进行审核并签字;
普查表审核过程发现问题的,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保留记录,相关人员需再次签字确认.要做好普查对象与普查员,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与普查机构之间的普查表的交接记录. 普查指导员、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数据审核、质量核查等质量控制工作均要保留相关工作记录并签字或盖章,上级普查机构要对下级质量控制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三、普查质量控制要求
(一)入户准备. 1.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入户调查开展前,将普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普查顺利进行. 2.县级普查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入户调查工作量,合理确定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数量.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管理部门、环保员、网格员作用,采用有关单位抽调、社会和大专院校招聘等途径充实普查队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要参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要求进行. 3.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自上而下做好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业务培训.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4.按 两级部署,五级应用 原则,省普查办负责做好省级节点服务器建设、运行保障工作,以及手持移动终端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普查机构要按统一要求,做好手持移动采集终端配备、环保专网联通保障工作. 5.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全面入户调查动员或部署,制定入户调查计划,开展普查宣传,通知普查对象和有关填报单位,按照要求,开展普查表填报工作、准备相关佐证材料.
(二)数据采集与数据审核. 1.县级普查机构应通过集中培训、组织普查员现场指导等方式,组织普查对象和有关填报单位填报普查表,普查对象应对填报数据进行内部审核,对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填报的普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2.县级普查机构应及时组织普查员开展现场审核,核实普查对象数据来源,对普查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等进行现场审核,对发现的错误及时更正,并利用移动终端确认或补充采集相关地理坐标、照片信息.现场数据采集完成后,普查员应填写数据质量审核确认表单,并与普查对象共同签字确认.入户调查发现清查遗漏普查对象,应据实纳入普查;
发现普查对象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并且无法联系填报主体等情况,应逐级及时上报. 3.普查指导员在普查员现场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进行全面审核,并抽取5%比例开展现场检查与核实.审核发现问题,应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整改. 4.县、市、省级普查机构对辖区内普查数据组织开展逐级审核,及时抽取一定比例调查对象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复核,及早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5.各级普查机构应在普查数据采集填报系统上对入户调查工作进行监管,根据手持移动终端移动位置信息等,分析相关信息合理性及真实性. 6.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与下级普查机构、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带有共性或重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报告.
(三)质量核查. 1.各级普查机构应通过检查、抽查、评估和核查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监督性质量控制,及时发现问题,防止系统性错误.省普查办在入户调查期间加强日常抽查调度,适时开展现场核查和评估. 2.数据审核工作完成后,省、市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8号)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质量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 3.根据质量核查结果,各级普查机构应组织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数据逐级上报国家普查机构.
(四)汇总建库. 1.市、县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国家普查机构下发的产排污核算指南,核定污染物排放量.省普查办采用超级汇总方式汇总普查数据. 2.县级、市级、省级普查机构通过环保专网,分别对行政区内普查汇总数据进行逐级质量审核确认,并编制数据审核报告.
(五)总结发布. 1.各级普查机构要按规定做好入户调查过程中有关数据、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归档和电子数据的储存工作. 2.按照 自下而上、逐级检查 的原则,县、市级普查机构对辖区污染源普查档案进行自查,省级普查机构对各地污染源普查档案进行核查. 3.各级普查机构发布本级污染源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批准.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中不得涉及保密数据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附件2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根据《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8〕7号)、《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8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的通知》(国污普〔2018〕15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国污普〔2018〕16号)、《关于做好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的通知》(国污普〔2018〕17号)、《广东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