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9-19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 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 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两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
一、
二、三等工程;
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
二、三等工程;
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 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年检;
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