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16 |
2013、
2014、2015年度年报公示的企业数据进行整理中,发现集安市盛达纺织有限公司等177户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或两个年度以上逾期未参加年报公示,且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一、现场检查笔录177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通过拨打企业留存的电话号码也未与企业取得联系. 证据
二、被退回的挂号信原件162封(发信函的企业是针对经营场所不详的企业),证明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挂号信函进行查找而未找到的事实. 证据
三、集安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申报税务信息证明原件1份、集安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申报税务信息证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国、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6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及已注销地税登记六个月以上事实. 证据
四、不予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的情况说明、 证据
五、《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集安市盛达纺织有限公司等177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原件一份、通化日报报纸一份,集安市电视台播报截图一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告知拟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已履行告知义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检查人员、见证人(个别)或当事人(个别)签名盖章认可. 2017年6月5日,我局依法在集安市政府网站和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集市监罚听告字〔2017〕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取得工商执照后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公示,经过调查证实,当事人不仅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公示,并且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6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案件审批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盛达纺织有限公司等177户企业营业执照.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集安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也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20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