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16 |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和安全监管的通知 苏安监〔2015〕57号?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现就有关烟花爆竹零售许可事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 各地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及本地规划布点要求,从严审查零售经营点安全条件,确保零售点安全条件符合规范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必须达到以下安全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建成区内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专店销售时,应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经销其它物品.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实行专柜销售,专柜销售时应由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五)零售场所要配备至少2只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要放置在不影响经营操作和便于取放的位置;
零售网点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插座等要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用于照明的线路应敷设穿管,严禁线路接头外露、私拉乱接现象.
二、规范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一)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规定.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采购、销售、保管及日常安全检查等,并悬挂在店堂的醒目位置.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台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时,必须保留相关购销票据和详细的购物清单,并建立完善流向管理台账,做到按货物品种逐页登记.
(三)规范经营行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点醒目位置,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单位不得私自悬挂含有"批发"、"厂家直销"等字样的宣传条幅,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窜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四)严格产品储存.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必须存放在零售经营店内,堆放整齐、稳定,不得超高(不得超过2米)堆放,存放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限量,不得在其他场所私设储存仓库.专营店内不得存放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