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6 |
第一章 总则 1.
1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的产品购置、注册登记、维护保养、租赁、使用、安装(拆卸)、综合验收等行为.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4〕16 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3)、《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等法规与标准制定本手册.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吊篮产品购置、注册登记、维护保养、租赁、使用、安装(拆卸)、综合验收和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按本手册执行. 1.3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各区市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1.4 各区市建管处(办)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房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进行监督管理,制定详细的吊篮监管计划,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分工,做好吊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安全监督 2.1 监督管理 2.1.1 各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2 接到投诉举报以及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2.1.3 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 2.1.4 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2 设备登记 2.2.1 本地吊篮产权单位按工商注册所属区域到建筑主管部门进行产权注册登记. 2.2.2 外地吊篮产权单位在威海设立分公司的到分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进行产权注册登记,未设立分公司的到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进行产权注册登记. 2.2.3 登记备案提供资料 a.建筑用高处作业吊篮(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影印件);
b.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c.产权单位初次备案的需提供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影印件);
d.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土地产权、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合同、协议等)(影印件);
e.购买合同、发票原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影印件);
f.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影印件);
g.产品永久标识照片(影印件);
h.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供评估报告;
外地设备在威出租的,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进口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影印件). 2.2.4 没有备案的高处作业吊篮,不得在本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 3.1 产品购置 3.1.1 产权单位所购置并用于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吊篮应是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 标准,且经过检测机构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 3.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篮不得购置: a.未经过检测机构进行产品型式检验的;
b.型式检验达不到《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 标准规定的;
c.在提升机和安全锁外壳上,无制造厂商标明出厂日期钢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