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16 |
(二) 二级举报.举报涉及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等重要证据并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包括被举报人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等)基本相符. ???
(三) 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
(四) 四级举报.仅提供部分物证等查办线索,但未经过核实,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七条 对举报人奖金的发放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执行:
(一) 属于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并已经实施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实际收缴罚没款的6-8%,4-6%,2-4%,1-2%给予奖励,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0元.
(二) 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八条 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次举报进行奖励,由举报方共同书面委托的人员申请领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查处举报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其他举报人,对查清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举报人员应当到举报案件办理部门填写《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证件的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查,对举报事实和奖励等级进行认定,在案件罚没款到账结案后,填写《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提出是否奖励和奖励等级以及金额的建议.法制部门(法制员)应当对办案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预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上述意见进行审查,明确是否给与奖励和审定的奖励等级、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对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由案件办理人员向实名举报人发出《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领取通知书》(见附件3)或《不予奖励通知书》(见附件4),告知实名举报人案件处理结果、审定的奖励等级及金额.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天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励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或结案30天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举报人员的奖励资金,由案件查处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在办案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法制、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受理人员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申请表》 2.《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审批表》 ??? 3.《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领取通知书 》 4.《不予奖励通知书》 附件1: 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邮编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对拟定奖励等级、金额的意见: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