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6 |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五)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
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
3.其他进一步举措.
(六)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
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制定技术标准;
推进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建立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排放控制区方案的有效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监测技术研究,不断提高监测能力,推进船舶大气污染监测工作;
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机制,推进检测装备与能力建设;
加强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和油类记录簿、燃油供应单证及燃油质量的检查;
督促船舶检验机构提高船舶发动机等相关船用产品检验质量;
开展对替代措施有效性的核查.
(三)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低硫燃油的生产和供应,对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电,船舶改造升级和应用清洁能源等实施资金补贴、便利运输等优惠措施.
(四)建立与港澳联动机制. 建立和完善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与港澳的联动,协调排放控制标准和实施时间,交流排放控制措施应用和监督管理经验,推动与港澳船舶排放控制行动一体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