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16 |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东北林业大学,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兴路26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全国重点大学,国家 211工程 重点建设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培养高职专科、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高职专科和本科生招生具体事务,其职能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制定本校招生工作章程、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三)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情况、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
(四)根据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
(五)负责组织艺术类考生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术科)测试的报名、考试、阅卷、合格证发放等工作.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负责解答考生对招生录取工作提出的质疑,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八)加强与地方招生委员会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完成各项招生工作任务.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招生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07年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患有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一般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我校的高考录取批次,实行按志愿顺序提档,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专业录取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先后次序进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分.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
如果不服从调剂,做退档处理. 非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志愿级差,各志愿间分数级差为20分.投档志愿为服从或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根据所在省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艺术类专业(术科)测试联考,合格者方能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术科)测试(如所在省无专业联考,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单独测试).通过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术科)测试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化课统考,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均计入总分.录取办法为:专业(术科)测试合格者,根据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成绩高低排名依次择优录取. 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四省考生专业(术科)成绩采用所在省联考成绩,学校不再单独组织专业(术科)测试,考生艺术类术科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控制线,按文化课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分投档,由我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录取时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