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16 |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水污染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
六、七条规定,拒报或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9.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10.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请登记事项的,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理.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