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16 |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有效解决企业登记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企业登记的合法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依法行政和促进发展为原则,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客观公正的作出会商意见. 第三条 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进行集体会商.
(一)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具备受理条件,但因涉及问题复杂,登记人员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何补正所有材料的;
(二)申请人申请材料具备受理条件,但登记人员认为必须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
(三)对于登记申请或其中的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涉及股权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相关人员到登记现场签署相关材料的;
(五)涉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类型变更、公司分立合并和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方面疑难问题的;
(六)涉及撤销登记方面疑难问题的;
(七)涉及登记管理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的;
(八)窗口登记人员认为不适当的登记,但申请人提出外地工商部门已有类似登记而要求予以登记的;
(九)登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或相关规定有争议的,政府要求特事特办的;
(十)其他重大、疑难登记问题. 第四条 会商分三个级别,一级会商由登记窗口负责人组织登记业务骨干人员集体商议,主要会商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二)项方面的议题;
二级会商由登记窗口负责人提请主管局长同意后,由主管局长组织登记窗口、法制及相关科室业务骨干人员集体商议,主要会商本办法第三条第
(三)、
(四)、
(五)、
(六)项方面的议题;
三级会商由登记窗口负责人提请局长同意后,由局长组织班子成员、登记窗口、法制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商议,主要会商本办法第
(七)、
(八)、
(九)项方面的议题. 第五条 会商议题由登记人员提出,并在议事前一天送交相关人员. 局长、主管副局长对涉及登记管理的事项认为需要,可以直接召集进行集体会商. 第六条 根据需要,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可以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议事,也可以邀请政府法制办或其他机关有关人员参加. 涉及会商的登记管理事项具体经办人应当参加会商,介绍有关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出席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的人员均应发表意见. 第七条 参加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的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如与所涉及的企业及企业股东、债权债务人、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该研究事项的公正评判,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参加会商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透露会商细节. 第九条 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一般实行一事一商,即启动一次集体会商应对一个具体问题或登记申请进行讨论,填写一份会商记录表. 第十条 进行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时,由登记窗口负责人指定专门人员对讨论内容进行记录.记录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会商的内容,并填写会商记录表.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应对议事事项形成决定.参加会商的人员意见一致的,根据讨论结果作出具体会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