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6 |
3、政策的符合性 (1)鲁环函【2012】263号文符合性分析 为增加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规范性,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山东省环保厅制定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该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的符合性见表5. 表5 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符合情况分析表 原则 具体要求 工程情况 符合性
一、基本原则
(一)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 1.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3.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 三同时 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5.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满足要求. 符合
(二)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 1.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 2.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3.行业或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 4.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 5.已建成的上述重点行业项目未进入园区的应尽快迁入,否则对其改扩建项目不予审批. 该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且项目用地规划符合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
(三)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 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 该项目属于允许建设项目;
建设位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 符合
(四)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要求 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 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部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 4.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进行相关环评工作. 本次评价进行了环境风险分析 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