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6 |
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提供合同金额的5%. 30.1 招标代理服务费基准收费费率:100万元以下费率为1.5%;
100―500万元费率为1.1%;
500―1000万元费率为0.8%;
1000―5000万元费率为0.5%.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2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2000-1000)万元*0.5%=5万元 合计收费=1.5+4.4+4+5=14.9(万元)
二、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资金来源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所述的招标人使用自筹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其他 2.1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 投标人 2.4.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合格投标人 2.5.1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5.2投标人必须是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且登记备案.未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或未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2.5.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6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2.6.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6.1.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6.1.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6.1.3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6.2.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6.3.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2.6.4.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2.7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7.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为参加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7.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银行融资担保. 2.7.3无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融资担保,只要投标人未履行保函所保证的义务,担保公司即刻履行担保责任. 2.7.4有关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事宜,投标人可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