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17 |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铅蓄电池(极板、组装和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和再生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 )开展环保核查,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公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所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均在核查范围内.
二、核查时段 核查时段为企业提交核查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
三、核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 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应对照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按时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
(二)省级环保部门初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交申请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并按时将环保核查自查表、初审情况汇总表、对通过初审企业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满足 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 规定的所有条件时,省级环保部门方可出具同意通过初审的意见.
(三)复核 环境保护部将组织成立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进行资料复核,并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
(四)发布公告 环境保护部将通过核查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核实和处理各方意见后,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公告.
四、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要求,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2.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3.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批复中的要求逐一获得落实. 4.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应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申请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复.
(二)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企业排污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三)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 1.核查时段内各种废水经处理后实现一类污染物车间排口的稳定达标,其他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实现总排口的稳定达标排放. 2.核查时段内各种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经处理后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核查时段内厂界噪声达到相关的标准要求. 4.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或按照最新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监测.应包括完整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
(四)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执行情况 1.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2.若企业所在区域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应由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相关说明. 3.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