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1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提出批复意见如下:
一、项目内容 拟建项目选址位于东源县柳城镇围星村新民小组(中心坐标:24°00′58″N, 115°05′44″E),项目总用地面积为4666.69m2(约合7亩),总建筑面积为3000m2,其中厂房建筑面积2900m
2、办公楼建筑面积100m2.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项目主要以外购的干石英砂为原料,通过石英砂色选机将原料石英砂进行色选得到较纯石英砂及含杂质石英砂.项目设计年加工石英砂1.0万吨.劳动定员为3个,均不在厂食宿. 根据该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及结论,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石英粉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二)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限值.
(三)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
危险废物在项目区内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做好以下环保措施
(一)该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项目加工区,应做好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收集处理,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场区内要做到地面硬化、绿化,并定时洒水抑尘,保持厂区清洁.
(三)加强绿化隔离带建设,采取隔声、消声等措施控制设备噪声,减轻噪声、冲击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项目的废水中主要污染物CODCr和NH3-N排放总量控制均为0吨/年;
废气中主要污染物SO2 和NOx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为0吨/年.
四、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组织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验收结论应报我局备案. 东源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8日 抄送: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分局. 东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