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17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莱西)市监药罚〔2019〕11号 当事人: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东杨格庄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PDY12902437028512D6001 住所(住址):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东杨格庄村 主要负责人:宋君芝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东杨格庄村 2019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宋君芝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对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东杨格庄村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

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对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现场拍照3张. 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东杨格庄村卫生室药房内标示为亳州蜀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80701的胖大海等5种中药饮片,该卫生室现场提供不出供货方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通行单、发票等相关资质证明.该批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665元.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该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3张.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东杨格庄村卫生室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第13,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裁量基准,罚款阶次,中限:3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我局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将(莱西)市监药扣〔2019〕7号扣押的药品予以没收;

2、处以该批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人民币4995元.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莱西支行(莱西市烟台路、黄海路交叉路口).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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