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7
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区市管处字〔2018〕1-1号 当事人:福建省康好医药有限公司宁德八一五中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480JM0H;

营业场所:宁德市蕉城区815中路3号城关茶叶站一层(西至东)第

一、第

二、第三间店面;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薛官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闽CB5930120.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6日购进青葙子(批号:

1605105、生产单位: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0.5kg/袋),共购进500克,购进价0.0285元/克,购进金额14.25元,零售价格0.038元/克,货值金额19元,按购进价被抽检150克,其余350克已全部销售,利润3.325元.于2017年4月17日购进蝉蜕(批号:

201703260、生产单位: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0.5kg/袋),共购进500克,购进价0.4011元/克,购进金额200.55元,零售价格0.6元/克,货值金额300元,按购进价被抽检150克,其余350克已全部销售,利润69.615元. 由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80243)与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SM180265)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青葙子与该批次蝉蜕检验结论均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2批次不合格药品货值金额共219.55元,违法所得共72.94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康好医药有限公司宁德八一五中路店涉及防风行动中抽验不合格的通知》(宁食药监稽函[2018]98号)1份,《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康好医药有限公司宁德八一五中路店涉及防风行动中抽验不合格的通知》(宁食药监稽函[2018]104号)1份,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2份,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80243)1份、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SM180265)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上述2批次药品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共同证明现场未发现上述2批次药品以及执法人员已送达上述2份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购进凭证复印件2份,共同证明上述2批次不合格药品购销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上述2批次药品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从正规渠道购进该批次药品的事实. 2019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宁区市管告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货值金额219.55元,且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但大部分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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