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7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94元人民币;
2、处罚款307元人民币.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蕉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