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17 |
(4)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等). 以上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无效,将不进入竞争性磋商程序. 2.4 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竞争性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5 重大偏离系指供应商采购需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等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 2.6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也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不再参加竞争性磋商): 2.7.1未交纳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
2.7.2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密封的;
2.7.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7.4 供应商代表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与身份不符的;
2.7.5 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7.6响应文件内容不齐全或内容虚假的;
2.7.7 响应文件的内容修改处未按规定签名或盖章的;
3. 在评审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按照无效处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3.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互相混装的;
3.2 不同供应商授权同一人作为供应商委托代理人的;
3.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3.4有证据证明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的其他情形;
3.5 竞争性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串通情形. 4.澄清有关问题 4.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磋商 见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5.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5.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如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的需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的需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5.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7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7.1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7.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5.7.3 供应商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5.7.4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5.8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详见评分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表 5.9关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文件规定: 5.9.1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