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17 |
(2)上层林木已影响到下层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复层林,需伐除上层的干扰木时. 在幼龄林或中龄林阶段,同龄林的林分密度过大,超过当地依据不同立地条件编制的最优密度控制表时,进行疏伐.在没有最优密度控制表的地方,疏伐应满足下述2个条件之一:(1)郁闭度0.8以上的中龄林和幼龄林;
(2)天然、飞播、人工直播等起源的第一个龄级,林分郁闭度0.7以上,林木间对光、空间等开始产生比较激烈的竞争.符合条件(2)的,可采用定株为主的疏伐. 在中龄林阶段,需要调整林分密度和树种组成,促进目标树或保留木径向生长时,依据本地不同立地条件的最优密度控制表或目标树最终保留密度(终伐密度)表,进行生长伐.在没有最优密度控制表或目标树终伐密度表的地方,生长伐应满足下述3个条件之一:(1)立地条件良好、郁闭度0.8以上,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后,目标树、辅助树或I级木、II级木株数分布均匀的林分;
(2)复层林上层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株数较多、且分布均匀;
(3)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显著下降,枯死木、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15%的林分.符合条件(3)的,应与补植同时进行.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或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风折雪压、干旱等自然灾害危害,且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上时,进行卫生伐. 抚育采伐按以下顺序确定保留木、采伐木:(1)没有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的幼龄林,保留木顺序为:目的树种林木、辅助树种林木;
(2)实行林木分类的,保留木顺序为: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
采伐木顺序为:干扰树、其它树(必要时);
(3)实行林木分级的,保留木顺序为: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
采伐木顺序为:Ⅴ级木、Ⅳ级木、Ⅲ级木(必要时).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补植.(1)人工林郁闭成林后的第一个龄级,目的树种、辅助树种的幼苗幼树保存率小于80%;
(2)郁闭成林后的第二个龄级及以后各龄级,郁闭度小于0.5;
(3)卫生伐后,郁闭度小于0.5的;
(4)含有大于25平方米林中空地的;
(5)立地条件良好、符合森林培育目标的目的树种株数少的有林地.符合条件(5)的,应结合生长伐进行补植. 第十二条 在以封育为主要经营措施的复层林或近熟林中,目的树种天然更新等级为中等以下、幼苗幼树株数占林分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下,且依靠其自然生长发育难以达到成林标准的,进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第十三条 在林分郁闭前或者郁闭后,当灌草总覆盖度达80%以上,灌木杂草高度超过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并对其生长造成严重影响时,进行割灌除草. 一般情况下,只需割除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周边1米左右范围的灌木杂草,避免全面割灌除草,同时进行培埂、扩穴,以促进幼苗幼树的正常生长. 割灌除草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天然更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原则,科学设计抚育方式和强度,保护珍稀物种,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和幼树,并在春夏季节作业.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材林,可进行修枝.(1)珍贵树种或培育大径材的目标树;
(2)高大且其枝条妨碍目标树生长的其他树.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浇水.(1)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区的人工林;
(2)400毫米降水量以上地区的人工林遭遇旱灾时. 第十六条 在用材林的幼龄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或者珍贵树种用材林中,可进行施肥. 第十七条 针对情况复杂、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育目的的林分,可以实行森林抚育方式的配套组合,采取综合抚育措施,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 综合抚育措施应当同时实施,避免分头作业. 第十八条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有效利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运出、平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 有条件时,可将抚育作业剩余物粉碎后堆放于目标树根部鱼鳞坑中. 对于抚育采伐受病虫害危害的林木、剩余物等,应当清理出林分,集中进行除害化处理.必要时,还应当对伐根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森林抚育作业要求,需要修建简易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辅助设施的作业设计,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执行. 森林抚育生产的小径材可人力集材的,不设计修筑简易集材道. 第二十条 西北、青藏高原地区具有特殊地域特点、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事先对抚育方式和强度进行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