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17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三)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确认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单位名称、投资项目内容、减免税额度等相关信息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办理. 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作废已出具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随附相关材料. 经审核同意的,主管海关予以变更或者作废,已出具纸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应当收回原纸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出具新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进出口货物税款征免等有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不得超过6个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仍需要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的,应当重新向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第十三条 减免税申请人遗失征免税确认通知书需要补办的,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核实原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尚未使用且需要重新办理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出具新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原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同时作废. 原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已经使用的,不予补办. 第十四条 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三章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手续: ?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其实施措施有规定的;

(二)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明确的情况.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其实施措施规定的相关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出具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单(以下简称担保通知单);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 第十七条 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申报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担保通知单,以及减免税申请人提供的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财产、权利和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申报地海关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第十八条 担保通知单规定的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以予以延期,延长期限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担保通知单规定税款担保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延期的,应当出具延长担保期限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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