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州法制罚字(一般)〔2017〕0001号 当事人:福建省欧沃斯钟表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编码:3506960157,法定代表人林志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869049168.

地址: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金华路(新加美公司对面) 当事人停产后,于2016年7月29日将加工贸易手册C37035150118项下保税料件指针指示式石英表芯30745只搬至该司法人代表名下另一企业:漳州宏源表业有限公司三楼仓库存放,未向海关申报备案,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相关货物价值人民币27.18万元,涉税为人民币6.06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欧沃斯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货物出入库单等书面材料,当事人欧沃斯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实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一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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