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7 |
(五)各认定机构要加强用印管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各认定机构不能用其他印章替代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六)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广泛宣传、积极支持本校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和非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及时为学生出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各认定机构要做好空白证书发放登记,严格控制证书申领数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不得擅自将"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用于其他信息系统或管理平台. 韶关市教师资格认定咨询
电话:0751-6919623. 附件: 1. 韶关市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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