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17

一、总则

1、谈判文件的适用范围 1.1 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文件中

第三章相关服务要求 中所述货物或服务.

2、定义: 2.1 采购人 系指依法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服务 系指按本谈判文件的规定,谈判供应商须承担的技术支持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 2.3 谈判供应商 系指响应招标、参加并符合资格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成交供应商 系指经谈判小组评审并授予其本次采购项目服务合同的谈判供应商.

3、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3.1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资质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参加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2 谈判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技术力量. 3.3 谈判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4 本谈判文件 前附表 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3.5 本谈判文件

第一章谈判邀请函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4、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 4.1 谈判供应商保证本项目谈判响应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谈判供应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2 每一个谈判文件的领取人都应对采购人提供的有关项目谈判文件及其他文件和方法保守秘密;

并且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披露和使用上述文件、信息或方法.

5、费用 5.1 谈判供应商应承担其谈判响应文件准备与递交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人对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获得 6.1 直接在湖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下载.

7、谈判文件的构成 7.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谈判响应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邀请函

第二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相关服务要求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五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7.2 谈判供应商获得谈判文件后,应认真阅读,如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任何词义含混不清,应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全或澄清.如果投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提出而造成不良后果,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8、谈判文件的澄清 8.1 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谈判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下同)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对收到的谈判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予以答复,并将不标明问题来源的书面答复告诉每个获得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 8.2 采购人若收到谈判供应商口头或书面的质疑,会在两天内确定是否召开答疑会,将通知所有获得谈判文件并已登记的谈判供应商参加答疑会.

9、谈判文件的修改 9.1 在截止时间以前,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供应商提出的疑问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9.2 谈判供应商应在收到书面修改通知后立即以书面方式回复确认收到该通知.修改后的文件将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谈判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9.3 为使谈判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谈判文件的修改要求修订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截止时间和谈判会议时间,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

10、通知 10.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将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登记并获得了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电子邮箱地址和传真号码以谈判供应商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谈判供应商应以同等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邮箱服务器、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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