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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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需求 说明: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以项目为单位的服务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项目内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投标人对招标人管理范围内的现道路照明系统进行改造,现照明灯具共计5342柱,合计功率:2144.565KW(具体分布详见第十六条《江北新城区道路灯具明细表》).投标人选用LED照明灯具替代现有照明灯具,并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及对LED照明灯具进行免费维护,在道路照明质量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招标人按本章第四条项目收益约定支付给投标人,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合同期:自招标人发出开工指令起建设期(八个月)加连续六年运行期,其中节能效益的分享为六年运行期.
二、项目实施要求 2.
1、本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全过程服务工程.投标人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灯具采购、灯型改造、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负责安装后产品质量及故障问题的产品保用,运行期正常的维护和安装)等相关服务,承担合同期内本项目所有费用. 2.
2、改造前投标人需要编制路灯改造方案报招标人,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招标人有权选用投标人为本次投标所提供的产品册中任何一款LED路灯或者将招标人现有的部分灯具进行改造或者招标人认为合理的其它修改意见,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增加费用.要求改造后灯型与改造前基本风格、颜色一致,与灯杆造型相协调(如投标人所能提供成型灯具与现有路灯灯型有很大差异的,经招标人同意允许投标人利用现灯具外壳进行改造).项目实施前的树木遮挡严重路段路灯的灯杆挑臂改造及费用由招标人负责承担.项目实施中必须对现有护套线进行更换,更换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
3、投标人承担改造施工并对安装队伍的资质以及安装的质量负责,对产品及工程第三者责任负责.施工时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工完料清.项目实施期间,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对招标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投标人应该接受并落实整改. 2.
4、本项目由投标人负责现场拆除、安装、调试,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投标人在拆除、运输中对现有照明设施应正确拆除,合理堆放(招标人指定仓库),确保现有照明设施完好,在拆除过程中损坏率不得超过5%,超出部分按2000元/盏赔偿.替换下来的所有灯具归招标人所有. 2.
5、本项目分三个阶段实施,共计改造时间八个月,运行时间六年. 2.5.
1、第一阶段为试用阶段(2个月),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各一条作为试验道路,投标人在一个月内完成对试验道路的节能改造,试用期满一个月、经验收合格进入第二阶段.改造时间以接到招标人开工指令后开始 计算试用期. 在本阶段的实施过程中,若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招标人将视投标人无履约能力,有权利终止合约,并按已改数量*100元的金额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赔偿.投标人不能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完成本阶段节能改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