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17 |
当无实测值时,其污染物与污染负荷可类比参照同类型企业确定,也可按单位产品的废水量计算,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的废水排放水量应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排放水量确定. 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的进水水质,应根据实测数据或参照类似企业的运行实践确定. 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处理系统前无调节设施时,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废水量设计;
2 处理系统前有调节设施时,设计流量应按平均时废水量设计. 4.3 处理工艺设计 4.3.1 酸碱废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碱废水宜采用二段式中和处理系统处理.
2 最终进入酸碱废水处理系统的各股废水应均匀进入系统.
3 各股废水在进入酸碱废水处理系统时,如有条件应尽可能有效利用废酸碱互相中和进行预处理. 4.3.2 含氟废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氟废水宜采用化学混凝沉淀法处理.
2 含氟废水收集应浓淡分离.高浓度含氟废水应逐步适量投入到低浓度含氟废水进入处理.
3 含氟废水处理系统宜设置污泥回流调理设施.
4 含氟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氟离子单元在线监测仪,并与药剂投加联锁. 4.3.3 含磷废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磷废水应按浓淡分流原则分别收集处理.
2 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可行时,高浓度磷酸废液宜委外综合处理,回收利用.
3 低浓度含磷废水宜采用化学混凝沉淀法处理.
4 高浓度含磷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