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18

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对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验明使用登记证明或者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特种设备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

出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五条(增加)?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增加)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增加)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增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增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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