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18 |
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增加)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增加)? 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关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增加)?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增加)? 特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