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18 |
420420160000038464、
420420160000038660、420420160000038810.
经查,该三票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均为宜昌市关石商贸有限公司,与申报不符. 主要证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证;
查问笔录;
有关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作为报关企业,由于其工作疏忽致使其代理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