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8-09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章丘分局行政处罚事项 编码 处罚事项 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实施主体 备注 JNCF-ZJ000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0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0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04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2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05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06 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07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08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6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09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7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10 生产者将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0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1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1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12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3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13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2条、第49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14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2条、第50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15 服务业经营者将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2条、第51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16 服务业经营者将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2条、第52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17 依照规定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予以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7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18 被检单位和个人拒绝、干扰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的检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6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19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销产品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31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20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其提供场地、设备或者仓储、保管及运输等服务或者提供票据、账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32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1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2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其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32条第二款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22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0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23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1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24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2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25 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签、使用说明等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28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26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3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27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4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28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计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5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9条第1项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29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9条第2项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30 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9条第3项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31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1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32 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2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33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 《山东省计量条例》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6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2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34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6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2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35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3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36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4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37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9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38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0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2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39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4条第3项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40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4条第4项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41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7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42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8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5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43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6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44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或者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2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45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8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46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4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47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5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48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6条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49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2条第1项 济南市质监局章丘分局 JNCF-ZJ0050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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