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7-18

5、未按规定擅自以社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未经审批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非法游行或集会的组织者及发挥重要作用或不良影响的参加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非法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者,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其它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9、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活动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不尊重他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3、在校内宿舍、教室、图书馆等禁烟区抽烟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非法经营或其它侵犯公私权益者,除依法上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擅自举办募捐、非法经商活动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助学贷款、贷学金、困难补助等其它有关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者,经有关单位估价后,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4、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泄露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或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分;

3、制造噪音,给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4、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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