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18 |
(一)初次违反职业道德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交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确有悔过表现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不良后果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四)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适用处分 第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言论,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思想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吸烟、讲粗话脏话、酒后上课、在课堂上玩手机或做与教学无关的事,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未经批准离岗离职,对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在发生校园欺凌和影响学生安全、学习、生活等事件时不作为,任由事态发展升级的,造成学生轻微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学生严重伤害后果并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讥讽、歧视、侮辱以及不公正对待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多次或者对多名学生实施以上行为,造成学生严重身心伤害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
(六)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视情节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七)组织、诱导、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
(八)在招生、入学、转学、编班、排座、班干部选拔、评优评先和资助奖学等工作中接受宴请,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
(九)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收取规定收费项目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牟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
(十)要求学生或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参与、协助培训机构招生,向培训机构泄露学生信息,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十一)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违反学术诚信、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十二)实施其他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比照本条前十二 项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教师多次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