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7-18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 行政许可 市政府办(市地震局承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3.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国家地震局令第7号)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5.《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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