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18 |
10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1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3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4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违反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行政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行政区域主持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