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19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抚环罚决字[2015]第016号 被处罚单位: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春生 单位地址:抚顺市章党经济开发区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于2014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你单位2#锅炉烟尘、氮氧化物浓度超标排放.其中烟尘监测值为108mg/m3,标准为30mg/m3 ,超标2.6倍;

氮氧化物监测值为773mg/m3,标准为200mg/m3 ,超标2.9倍.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2#炉环保装置检修维护,确保大气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壹拾万元整.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00000元解缴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抚顺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开户银行:抚顺市商业银行北站支行,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或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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