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9-22 |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苏发〔2015〕3号)、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苏价医〔2017〕21号)、《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改革,完善分级诊疗价格体系,做好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衔接,现制定《苏州市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㈠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医疗服务项目调价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有升有降,主要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检查化验价格,保持同等情况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费用相对平稳,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费用负担. ㈡明确定位,完善政策.围绕分级诊疗制度,立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调整体现基层卫生特点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差价,进一步完善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政策,积极引导病人在基层就医. ㈢综合施策,整体推进.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考核机制、激励机制、药品保障、人员保障、费用控制、医联体建设、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确保医保基金能承受、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提高、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得到提升. ㈣动态调整、强化监管.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多措并举,加强价格监管,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管理能力,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
二、实施范围 苏州市区(含姑苏区、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主要内容 ㈠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管理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价费字〔2015〕116号)以及省物价局相关文件内容,和城市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方式进行同步调整. 1.取消挂号费(编码110100001)、急诊挂号费项目(编码110100001-a)、降温取暖费(编码1108)等医疗服务项目.(附件1) 2.精神心理卫生部分项目、中医综合(编码48)等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定价,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调价时应提前一周公示并告知所属价格、卫计、人社部门后执行.(附件2) 3.病床位项目和护理费项目分别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7号)、《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项目收费的通知》(苏价医〔2017〕170号)规定执行. 4.明确检验组套价格.制定大生化检验、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等3个常规检验套餐价格,基层医疗机构可根据规定的项目内涵进行调整,但价格不得高于组套价格.(附件3)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㈡结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提高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临床及手术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部分医技诊疗类项目价格. 综合医疗服务类:诊察费(编码1102)、静脉注射(120400002)、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120400013)执行二类价格的90%,体检费(110500001)执行二类价格,提高部分病房床位费(110900001)价格,护理费(编码1201)执行二类价格的60%.(附件
4、
5、6) 临床及手术诊疗类:手术治疗(编码33)中一二类价格有价差的项目执行二类价格的80%,无价差项目与二类同价,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价费字〔2015〕116号)中明确下调的诊疗项目(编码31)与二类同价.(附件4) 医技诊疗类项目:取消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指导价格上浮15%的规定,《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价费字〔2015〕116号)明确调整的检验项目价格同步调整.(附件7) 2.其余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暂不调整.上述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苏州市基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家庭诊疗)价格目录》(苏价费字〔2016〕83号,护理项目除外)、《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7〕7号)明确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不予调整. ㈢完善 一般诊疗费 政策. 为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二三级医院主任、副主任医师下基层服务,合理体现不同级别医生劳务价值,进一步完善 一般诊疗费 项目设置,按照医生技术等级增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殊医用材料编码等仍按照《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 一般诊疗费 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规定执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一般诊疗费 项目价格与县级公立医院门诊诊察费同价.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同时提供普通门诊,不提供普通门诊的不得收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收费.(附件8) 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结算方式.在实行按人头付费的基础上,普通一般诊疗费20%纳入个人费用累计按医保规定结付,80%由职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20%由个人自费,80%纳入个人费用累计按医保规定结付. ㈣其他事项 苏州市区除物价、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已明确的三类、二类公立医疗机构外,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全部执行一类价格. 县(市)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同步调整相关医疗服务价格. 施行期间,省、市制定或调整二类价格标准的,一类价格标准按上述调价幅度和比例同步调整,对一类价格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配套措施 ㈠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医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指导,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提升物价、医保管理人员政策落实和内部监管能力. ㈡跟踪政策评估.做好基层医改实施后续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各项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医改实施一年后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医疗收费. ㈢配套政策同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配套政策同步实施,凡列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按医保部门相关政策执行.同时,医院运行机制、考核机制、薪酬制度、药品保障、财政保障等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应及时出台,形成政策合力. ㈣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基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的舆论引导和宣传,让媒体、百姓及时准确了解改革政策,强化基层医改后价格变化的预警分析,做到发现问题及早解决,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及时处理医药价格的咨询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方案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苏州市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医疗服务项目表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一类 价格 说明110100001 挂号费 取消 110100001-a 急诊挂号费 取消
1108 降温取暖费 取消
120105001 Ⅰ级无陪护理 取消
120105002 Ⅱ级无陪护理 取消
120105003 Ⅲ级无陪护理 取消
170200001 家庭式陪伴待产 取消 2103-b 螺旋CT超层 取消 删除 2103-b 说明中 超出基本层20层以上层次,不再加收超层费.超层费不得上浮 和
210300001 、
210300002 说明中 基本层为20层 . 2304-a 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 取消 2304-b 使用回旋加速器加收 取消
270800008 甲基转移酶检测 取消
311503031 心理干预 取消 附件2: 苏州市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类)表编码项目名称311100019 精液优化处理
311201037 B超下采卵术
311201039 胎盘成熟度检测
311201040 胚胎培养
311201041 胚胎移植术 311201041-a 胚胎移植术冻、融胚胎加收
311201042 单精子卵泡注射
311201043 单精子显微镜下卵细胞内授精术
311201044 输卵管内胚子移植术
311201045 宫腔内人工授精术
311201046 阴道内人工授精术
311201059 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
311201060 体外受精早期胚胎辅助孵化
311201061 囊胚培养
311201062 胚胎冷冻
311201063 冷冻胚胎复苏
311503023 心理咨询
311503024 心理治疗 311503024-a 心理治疗(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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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辨证论治费) 附件3: 苏州市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基本组合规范表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一类 价格 说明2509 检验基本组合 凡已设定检验基本组合的,医疗机构不得再以检验方法、试剂或仪器不同为由加收费用,也不得在此之外增加项目另设套餐计费.
250900001 大生化检验组合 套195
250900002 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 套115
250900003 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 套32 附件4: 苏州市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诊察、体检 及手术等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一类 价格 说明1102 2.诊察费 含挂号费、药事服务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收费清单.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察费.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化验,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应提供方便通道,按不超过规定价格20%收取.实行一般诊疗费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不再收取诊察费. 110200002-a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诊察费 次36
110200003 急诊诊察费 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急症的诊疗服务. 次9.0
110200004 门急诊留观诊察费
24 110200005 住院诊察费 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 日7.2
110200006 西医诊察费 110200006-a 普通门诊诊察费 指主治及以下医师提供的普通门诊诊疗服务. 次9.0 110200006-b 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 指由副主任医师在专家门诊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次14 11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