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9-23
黔西南州工信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2018版)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承办科室

1 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1.使用的淘汰电力设备单机容量5千千瓦以下、累计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电力设备,并处1万元罚款. 经济运行科 2.使用的淘汰电力设备单机容量5千千瓦-2万千瓦、累计容量1万千瓦-5万千瓦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电力设备,并处2万元罚款. 3.使用的淘汰电力设备单机容量2万千瓦-5万千瓦、累计容量5万千瓦-10万千瓦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电力设备,并处3万元罚款. 4.使用的淘汰电力设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累计容量10万千瓦以上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罚款.

2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 号,1996年4 月17 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经济运行科 2.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1万元罚款. 经济运行科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干伏安) 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

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2万元罚款.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

造成他人损害的;

危及电网安全的.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令其赔偿;

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3万元罚款.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拒绝改正的.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5万元罚款.

4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经济运行科 2.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 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 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反窃电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窃电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使用窃电装置的,没收其窃电装置.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生产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进行侮辱、殴打、报复或者妨碍其履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因窃电行为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的用户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盗窃电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单位窃电的;

教唆、胁迫、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 盗窃电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罚款;

使用窃电装置的,没收其窃电装置. 单位窃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经济运行科 2.提供窃电装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装置数量和负荷大小,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窃电行为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窃电的用户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进行侮辱、殴打、报复或者妨碍其履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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