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9-2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程序,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能,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印发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4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12〕4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二)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 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调控市场、保供稳价的原则;
(五)坚持应急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造成亏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七)区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五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或者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申请所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对所申报的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应按以下规定程序执行:
(一)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后2个工作日内,填好《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补贴联动机制对象资金审批表》,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补贴联动机制对象资金审批表》后,2个工作日内加具初审意见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等建设用途,应当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区价格主管部门签订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冷储设施和平价商店等建设协议书;
(四)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
(五)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应急事项发生,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和《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应急事项名称、使用方案、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第三章 使用审核 第十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发放低收入群众临时生活价格补贴的,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的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预算,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划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应急事项支出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审核:
(一)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管理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的项目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及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受理时限内;
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三)审核期间,申请资金规模达到50万元或区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审的其他情形,可由具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报告.评审期不计入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区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其中应预留不低于25%的资金作为价格异动应急事项支出预算,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按批准后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拨付按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价格、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拨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发放低收入群众等临时价格补贴的,申请部门应在区财政部门审批后的次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并将发放情况报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
(二)、
(四)项所规定的适用情形的生产者、经营者提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区财政部门请拨资金,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建设项目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资金补贴和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单一建设项目的年度扶持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扶持以蔬菜种植为主,实现与平价商店产销对接或产销一体化运营,并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蔬菜生产淡旺季和遭受自然灾害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的蔬菜种植基地,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的蔬菜种植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扶持方式为:
(一)建设补贴 对蔬菜大棚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按下列情形计算: 1.采用简易结构搭建的,每亩补贴1千元~3千元(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
2. 采用钢结构搭建的,每亩补贴3千元~5千元;
3. 采用混合结构搭建的,每亩补贴5千元~8千元.
(二)租金补贴 按照蔬菜种植面积,给予每亩每月150元的租金补贴,由申请人每年度申请一次. 第十八条 扶持承担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任务,实现与平价商店产销对接或产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