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9-25
提示

1、本章程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2-50个股东并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2、章程范本中第

四、

五、

六、

八、

十、十

五、四十

一、四十

四、五十

三、五十

四、六十五条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

3、章程范本中第

七、二十

八、四十

三、四十

四、六十三条有选项的,应当在中√选择;

4、本章程范本不设职工代表监事;

若设职工代表监事的,应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5、提交的章程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章程范本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

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6、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住所:

3、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1、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 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

2、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 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 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视为同意转让 ,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 经理)担任.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主持;

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 人(注:1-2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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